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同某在雨夜持E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货车,不慎与一辆出租车相撞,由此引发了一起刑事案件和两起民事案件,不仅损失了钱财,还失去了自由。
今年2月,被告人同某与某家电经销部签订了厢式货车租赁合同。4月8日晚,同某持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该厢式货车,与被害人屈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屈某及乘客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同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未央检察院以同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同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1661.6元。
在被告人同某被羁押期间,被害人屈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将同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其修车费、医疗费、停运损失费、拖车费及交通费等。未央法院在看守所向同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定于6月26日开庭,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同某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8月27日,原告某家电经销部又以车辆租赁合同为由起诉同某,要求其支付车辆租金、修车费、拖车费、车辆折旧费及违章罚款等。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某支付原告某家电经销部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并负责处理违章扣分及罚款。同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引来3起案件,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又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本案中的同某因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自认为深夜雨天交警不会查车,铤而走险无照酒后驾车,殊不知酒后及天气状况不佳时更易发生事故。他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还构成了侵权和违约。在刑事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了两个月的人身自由;在民事方面,既要对事故中无责车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又要对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守法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本案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遵纪守法驾驶,杜绝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