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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航展票微商收款后拒不给票男子这样做索回票款

导读:  两年一度的珠海航展即将来临,一些军迷为了一睹航展盛况,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购票

  两年一度的珠海航展即将来临,一些军迷为了一睹航展盛况,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购票。市民刘先生就通过微信向一名自称航展门票代理商的微商李先生(化名)购买了3张门票,但却一直未能收到门票,经多次交涉对方也不肯退还票款

  2016年8月16日,刘先生在超级军事大本营论坛看到航展售票广告,广告中李先生自称是第11届珠海航展的二级门票代理商,能够办理第11届珠海航展的专业日航展通行证。于是刘先生通过加李先生注册昵称为“某枫叶旅游网”的个人微信咨询航展售票事宜,其后刘先生向“某枫叶旅游网”微信号转账800元购买一张珠海航展的专业日航展通行证。当年9月7日,刘先生又通过支付宝向李先生转账1600元,购买两张通行证。李先生收款后,以各种理由不予发货。在航展结束后,刘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还款,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肯退款。刘先生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退还票款24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先生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工商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可认定其向李先生支付购票款共计2400元。但李先生收款后并未依约向刘先生交付2016年珠海航展的通行证和门票,致使刘先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刘先生要求李先生退还购票款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香洲法院判令李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先生返还购票款人民币2400元。

  当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微信交易进行购物,而这一买卖关系中,作为商家的“微商”身份也变得复杂起来,其可能是有资质的微信商家,但也有可能是无资质的“个体户”。通过用微信以私信的方式交易,交易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不管微商是不是个人,只要消费者与微商发生了交易,在法律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遇到纠纷就可以适用合同法。本案中,刘先生通过微信向李先生购买航展门票,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刘先生向李先生支付票款2400元,李先生应该按约定交付三张珠海航展的专业日航展通行证。与通过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网购不同,个人通过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务,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张,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利用微信进行买卖活动,消费者应当明确自己购物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微信购物是没有具体消费保障的。

  法官提醒,要注意甄别网上微商的身份,不要轻易和陌生微商特别是个人发生网上交易,要警惕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风险,尽可能选择安全可靠的实体和正规网络平台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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