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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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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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