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区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南郑区梁山镇进行巡查时,发现南郑区梁山镇某建材商行筛砂洗砂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现场调查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商行违法生产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建材商行经营者陈某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该建材商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18年11月30日,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区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该建材商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18年12月27日向该建材商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94号)。2019年1月6日,该建材商行向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区分局进行书面陈述,要求减轻处罚,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区分局未予采纳。2019年1月28日,经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区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建材商行建设的筛沙洗砂项目对未验先投行为处罚款30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