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起民间借贷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无视卷宗客观书证,采信单方口述定案,涉嫌严重程序违法,作出偏袒原告的错误判决。”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杨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葫芦岛市中院、龙港区法院对两起民间借贷案的错判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直接查封案外人企业土地资产,导致民企千万元级贷款无法续贷、资金链断裂,造成不可逆的惨重经济损失。

其一,关于葫芦岛市中院(2023)辽14民终1059号张某川民间借贷案 (法官孙某)
一是虚构原始借款本金,无任何凭证捏造案件核心事实。卷宗中唯一合法有效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2009年至2012年期间,无任何原始借据、无任何银行转账流水,没有 30万元原始借款。卷宗演算书证清晰证实:法院认定的30 万元款项,系最初10万元借款常年利滚利叠加形成的复利利息,并非原始借款本金;法官孙某无视卷宗客观书证,直接将法律禁止的复利利息虚假认定为原始借款本金,凭空虚构案件基础事实。
二是刻意包庇高利复利,对卷宗清晰可见的巨额复利暴涨视而不见。本案全程为无新资金出借、纯利滚利的模式,卷宗重叠借据、利息演算单铁证确凿:(1)14万余元欠款,仅间隔一年复利暴涨至73万余元;(2)单笔款项17天利息暴增63万余元;(3)单笔款项17天利息暴增105万余元。上述数据严重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孙某不核查卷宗高利复利的核心疑点,直接采信违法复利债权金额裁判,变相保护非法高利贷。
三是零证据主观推定关键事实,靠猜测定案。案件当事人刘某忠仅陈述8万元还款发生在张某川孩子结婚前,无法确定具体年份、无书面收条、无转账记录,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孙某在无任何卷宗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强行主观推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刻意贴合婚内借款时间,以此锁定所谓婚内债务事实,以主观猜测替代客观证据。
四是采信残缺隐瞒证据,无视逻辑漏洞与生活常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严重残缺,仅截取刘某忠单方回复内容,刻意删除、隐瞒张某川原始发言。且聊天记录最早仅始于2019年,若案涉债务为2009年形成,长达十年无任何催款记录,十年后突然巨额索债,完全违背日常借贷常理。孙某无视证据瑕疵与逻辑矛盾,不审查证据完整性,违规将残缺存疑证据作为核心定案依据。
五是抛开全部卷宗书证,仅凭原告单方口述判案。全案卷宗无任何银行流水、无任何入账凭证,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流入企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孙某未核查任何卷宗客观证据,仅凭原告单方口头陈述“用于公司经营”直接采信定案,背离了全面审查证据的法定职责。
六是核心定案借据存在重大疑点,法官却不核查甄别。案涉多份跨度多年的借据,纸张、笔墨、笔迹、排版高度一致,具备同一时期一次性形成的明显特征,不符合多年分次出具借据的客观常理,证据真实性存疑。孙某对卷宗肉眼可见的证据异常疑点却不核查、不甄别真伪,直接采信存疑书证定案。
其二,关于龙港区法院(2024)辽1403民初2757号徐某元民间借贷案(法官王某福)
一是三案文书统一日期送达,送达回证登记严重失实,涉嫌违规制作送达手续。诉前调解(民诉前调367号)、财产保全(民前调保367号)、正式审理(2024)辽1403民初2757号,为三套完全独立、需分别立案、分别送达的司法程序。卷宗显示:三份不同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统一登记为4月26日。事实是:当事人4月8日已电话明确拒收全部文书,4月26日未收到任何司法材料。法官王某福违规制作统一日期送达回证,为违法缺席判决制造虚假程序依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法定送达程序。
二是私自下令禁止电话通知开庭,刻意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法院送达中心原始录音笔录证明:承办法官王某福明确下达指令,禁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杨女士开庭时间。当事人电话全程畅通,可正常联系,王某福刻意切断当事人获取开庭信息的合法渠道,主观故意剥夺当事人出庭、答辩、质证的法定诉讼权利。
三是无视当事人明确拒收意愿,违规生成电子送达记录。4月8日当事人已明确向法院表态:拒绝接收所有文书、涉案债务与本人无关、双方早已离婚。王某福违规操作司法系统,生成4月26日电子送达“已签收”记录,形成“被告签收时间早于原告签收时间”的致命逻辑漏洞,在当事人明确拒收的前提下伪造送达效力。
四是庭审结束后才发送开庭通知,程序涉嫌违法。本案6月3日已开庭审理完毕,法院直至7月10日才向当事人发送所谓开庭短信,链接点开直接显示判决书。王某福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先开庭、后通知,从根源上剥夺当事人全部庭审诉讼权利,缺席审理违法。
本案开庭时间为6月3日,时隔整整三个月,9月12日才刊登开庭公告。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联系方式全程畅通,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的法定适用条件。王某福采取“先开庭、后补公告”的倒置违法程序,刻意制造合法庭审假象,违法作出缺席判决。
五是七份核心录音证据入卷备查,法官刻意视而不见。七份录音证据已依法入卷,清晰证实案件核心真相,直接推翻原告诉求:(1)徐某元2013年大额存取款流水,无任何凭证证明款项交付刘某忠,更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企业经营;(2)案涉款项包含购房余款、厂房分红款,并非合法借贷本金,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根本不成立;(3)原告刻意隐瞒原始欠条,隐瞒双方资金往来真实记录,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王某福刻意无视入卷关键抗辩证据,不核查案件真相,不采信合法抗辩依据,偏袒原告一方,故意作出错误裁判。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程序违法并非孤立瑕疵,而是直接导致实体错误判决的关键原因。在孙某案中,法官无视卷宗书证,采信残缺证据,靠主观猜测定案,使本不应被认定的“婚内债务”被强行认定;在王某福案中,通过禁止电话通知、庭审后发通知、先开庭后补公告、伪造送达回证等一系列操作,当事人杨女士被完全剥夺出庭答辩、质证和提交抗辩证据的机会,法院在当事人完全缺席对抗的情况下,单方采信原告证据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程序瑕疵不影响结果”的技术性问题。
上述系统性、套路化的违法审判行为,制造两起典型司法错案。一是个人权益严重受损。无辜当事人杨女士被无端判令承担巨额虚假债务,个人征信受损、财产受限;二是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至今查封案外人石某玉名下土地资产,该土地为企业银行贷款的核心抵押物。土地被司法查封后,银行因抵押物被冻结拒绝续贷、抽贷,直接导致民企千万元级贷款无法倒贷续贷,企业资金链濒临断裂,经营陷入瘫痪。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抽丝剥茧,明察秋毫,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2023)辽14民终1059号、(2024)辽1403民初2757号两起错误判决,解除对案外人企业土地的违法查封,止损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公开通报核查、处理结果,纠正司法错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