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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山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指不公引质疑

导读: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办事处柴门村陈某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在上饶市玉山县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责任认定不公的问题,请求撤销错误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办事处柴门村陈某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在上饶市玉山县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责任认定不公的问题,请求撤销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公正认定,退还违规罚款,纠正司法判决带来的不当后果,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陈某发陈述了事情经过:2024年1月17日7时30分许,本人驾驶货车行驶至201省道39公里300米附近玉山县南山乡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玉山县交警大队交警鲁某负责处理该案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鲁某涉嫌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本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其一,事故本身系对方全责,本人无过错。事发时,本人驾驶货车靠右正常行驶,对方当事人符某华(玉山县民政局职工)驾驶小客车逆向行驶、占道撞击我方车辆,完全侵占我方路权。这一事实,有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清晰佐证。
       此外,符某华驾驶的车辆无任何刹车痕迹,可认定其车速过快且未采取制动措施。结合逆向行驶行为,足以判断其存在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的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符某华驾驶的车辆为非法改装的殡葬运尸车,违规运营十余年,事发时违规搭载童某平、童某强、童某燕三人(按规定不应有人员坐在尸体旁),且未购买足额保险。这些行为不仅加重了损害后果,相关人员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而本人驾驶的车辆虽被鲁某认定为“超载”,但根据相关标准,二轴货车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不属于超载,本人车辆空车重5.3吨,当日拉运200包水泥后总重约15吨,并未超载;所谓“雾天未开灯光”也与事实不符。事发当日无明显起雾,视线良好,且是否开启灯光与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

     

       其二,违背事实强加责任,作出错误责任认定。鲁某无视对方逆向行驶、未刹车、非法改装车辆等核心过错,仅凭“超载”“未开灯光”等无事实依据或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理由,认定本人负次要责任,明显是为袒护符某华而强加责任。
       而且,调解过程言行失当、误导当事人。在责任认定与赔偿协商阶段,鲁某明确向本人表示“对方属逆行全责,会给对方做工作要求其放弃起诉,本人只需配合走保险理赔”,但后续符某华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依据鲁某作出的错误认定书,判决本人赔偿超5万元,导致本人工资账户被冻结;在2024年2月2日的调解谈话中,鲁某竟称“不管认定谁全责还是次责,你们都得去上访,我也没办法”,其言论既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暴露了自身不作为、缺乏担当的失职态度,加剧了矛盾冲突。

     

       其三,办案程序涉嫌严重违法,造成本人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规定,一般交通事故应在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但鲁某故意拖延一个多月才出具第3611231202400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本人车辆长期被扣押、无法正常运营,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以“超载”为由强制对本人罚款2000元,并明确表示“不交罚款不返还驾驶证”。该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乱罚款行为。
       因鲁某作出的错误责任认定书,一审法院判决本人赔偿十余万元。而本人自身车辆在事故中严重受损,且因车辆被扣数月无收入,生活陷入困境。本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正错误,但均未得到合理回应,至今错误的责任认定未被纠正,本人的合法诉求长期被搁置。
       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一是依法督办玉山县交警大队撤销第3611231202400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上饶市交警支队指定第三方重新调查,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责任认定,明确符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是依法督办玉山县交警大队退还违规向本人收取的2000元罚款,并赔偿因车辆长期被扣、无法运营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依法督办相关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基于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司法判决,撤销对本人的赔偿要求,解除本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状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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