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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被指伪造协议虚构债权逾千万引质疑

导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的陆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葫芦岛市龙港区汇鑫信息科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的陆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葫芦岛市龙港区汇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协议、虚假诉讼及原审判决错误的相关问题。

      

       2013年间,葫芦岛市兴城市光峪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兴城市恒联煤炭有限公司实控人陆某君与葫芦岛市龙港区汇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实控人)、刘某((财务负责人)夫妇存在民间资金往来。汇鑫公司利用过往空白签字纸及留存的恒联公司旧公章(2017年8月2日已由当地公安机关销毁,见公安证明),伪造2020年12月4日《补充协议书》,虚构370万元本金及640余万元利息债务,于2022年4月15日趁陆某君羁押期起诉并保全。
       其一,《补充协议》系明显伪造。协议记载借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7/28/31日,与原始《借款合同》2013年4月22日(陆某君)、10月30日(恒联)、12月27日(光峪)完全错位;协议写“兴裕石材”而公章为“光峪石材”;恒联公章已销毁却出现在2020年协议上。省高院(2025)辽民申1947号裁定已指出一审二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指令市中院再审,但市中院再审判决定性未纠伪证本质。
       其二,时空不可能签署。汇鑫公司证人何某光在法庭上称:2020年12月4日11点,在兴城海天假日酒店陆某君办公室签字。但陆某君当日往返北京车票及消费记录证明,其14点前不在葫芦岛,客观上无法签署。
       其三,三笔借款在2013年已全部清偿完毕。 2013年5月7日,陆某君转刘某702万元(含还200万元本息);2013年12月25日,汇鑫公司出纳袁某恒陪同陆某君前往苏州卖门市,卖房款当天打到刘某卡上,已覆180万元借款(有汇鑫公司出纳袁某恒通话录音为证);250万元借款已还150万元+100万元(汇鑫公司在起诉状中承认已还150万元+100万元)。汇鑫公司未通过专户放贷,用个人(刘某友)、九州地产走账,违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之规定,且自认收到款项却不能解释巨额对冲流水。
       其四,笔迹鉴定新证。北京华大方瑞鉴定中心对2013年4月22日《借款合同》陆某君签字鉴定为非本人笔迹,证明基础借贷合意证据系伪造。
       其五,程序反复与忽略。龙港区法院最初(2022)辽1403民初2296号之二以涉嫌套路贷驳回起诉,市中院(2023)辽14民终2170号又指令审理;检察机关于葫检民监(2025)136号不支持监督,但未对公章销毁、不在场证明、笔迹鉴定作实质回应。
       反映人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龙港区法院一审法官韩某、市中院二审法官王某言、再审法官葛某涉嫌存在证据审查失职、事实认定错误、偏袒判案的行为,导致案件作出不公判决,严重侵害陆某君及兴城市恒联煤炭有限公司、兴城市光峪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以下核心诉求:一是依法撤销葫芦岛市中院(2025)辽14民再33号民事判决及(2024)辽14民终2345号民事判决、龙港区法院(2023)辽140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二是对汇鑫公司、王某、刘某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解除对光峪石材公司账户、股权及高家岭镇政府300万元补偿款的冻结查封措施;四是由被反映人赔偿陆某君因错误保全、错误判决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维护百姓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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