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辽宁葫芦岛的张某川、徐某元、金某华三人,借助民事诉讼途径,存在高利贷复利滚债、虚增债务、重复诉讼情形,将我前夫离婚后的个人债务强行转嫁于我,通过诉讼保全查封无辜民营企业资产,致使企业举步维艰,濒临倒闭。”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的杨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转嫁责任。杨女士与前夫刘某忠于2013年5月13日调解离婚。张某川、徐某元、金某华全部案涉借据均出具于离婚之后,属于刘某忠个人债务。三人刻意隐瞒借据形成时间,仅口头主张案涉款项用于金鼎公司经营,轮番起诉,要求杨女士承担离婚之后形成的债务。
诉讼之前,他们跟杨女士说这件事,杨女士说出于交情给我点时间,本金我可以给,但高利贷我给不起,他们什么也没有跟杨女士说直接就起诉了,通过法院诉讼追索高额复利。
其二,高利复利、重叠借据,债务异常暴涨。张某川案,案号:(2023)辽14民终1059号,卷宗演算草纸及重叠借据显示,无新资金出借前提下债务异常暴涨:14万余元间隔一年滚至73万余元;23万余元17天涨至87万余元;37.9万余元17天涨至143万余元,判决亦认定部分本金来源于多年利滚利。
张某川在其起诉状中明确主张案涉借款发生在2009年,但并无2009年对应的原始借据,亦无银行转账、资金交付等流水凭证予以佐证。卷宗证据显示案涉首笔借款借据实际出具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但审理法院采信了张某川起诉状陈述的2009年时间,未依据卷宗内真实借据书证来认定借款起始时间。其提交法庭的微信催款聊天记录最早为2019年5月7日,距离张某川诉状所称的2009年相隔整整十年,距离卷宗书证记载的首笔借据时间间隔近6年,无论按哪一个时间,都明显与正常民间借贷催款常理不符;同时其仅提交片段化微信截图,未提交手机原始载体,完整聊天记录并未全部出示。张玉川称借款是农业银行取款,但没有提供农业银行取款凭证作为佐证,无任何证据证明债务发生于2009年。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徐某元一案,案号(2024)辽14民初2757号。徐某元诉状称,2013年8月末前刘某忠分五笔借款合计130万元,但案涉借条实际为2020年事后补签。其所诉五笔款项不全为借款,包含9.5万元购房剩余款及做生意分红款。判决书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计息,判决本息及各项费用合计310万元。卷宗中30万元认定本金、66万元利息均存重大疑点:30万无借款时间、无对应借据、无资金交付凭证;徐某元仅提交2013年8月30日取现20万元、30万元流水,没有交付刘某忠的证据,30万元来源、66万元利息计算过程卷宗均无体现。杨女士质疑该30万元系分红款被当做本金复利计息,虚增债务。徐某元提交的卷宗通话录音中,刘某忠自述曾出具借条并有带日期还款记录,但徐某元未向法庭提交该部分借条,刻意隐瞒还款事实,抬高债务总额。
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民诉前调367号与(2024)辽14民初2757号送达时间为同一时点。法官王某福向送达中心明确指令,不让电话告知杨某芬开庭时间,该事实有录音笔录及光盘证据佐证。杨某芬未收到合法开庭传唤,案件径直缺席审理,剥夺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符合再审法定事由,应当依法再审纠正。
金某华一案,杨女士手中持有金某华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证实刘某忠该笔债务已经以四套住宅抵偿结清;金某华自身也留存该份房顶债收据,却并未向法庭提交该份关键证据。该份抵偿证据杨女士暂未向法院递交,拟于开庭审理阶段当庭出示,但金某华仍持存疑旧借据再次起诉,就同一笔债务重复追责。
其三,诉讼保全查封案外民企资产,企业经营遭受重创。案外人石某玉名下土地转让交易真实合法,经公安核查不存在违法情形。徐某元向法院申请对该土地予以保全查封,法院在尚未开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状态下作出查封裁定,造成同一土地长期双重查封超一年,直接造成企业资金链崩盘,濒临破产。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杨女士反映,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采信当事人口头陈述、上诉状口述内容,未严格依据卷宗内客观证据定案,仅凭“款项用于金鼎公司经营”的口头说法,判令杨女士本人以及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杨女士承担离婚之后发生的债务。二审孙某法官,未充分考量离婚证、借据等卷宗证据,无客观依据推定8万元还款时间;采信片段微信证据,未依法审查高利复利、虚增债务问题,改判杨女士承担巨额债务;一审王某福法官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缺席审理判令杨女士及企业承担310万元巨额债务,偏听原告单方主张。公安部门已就案外人资产相关问题作出澄清,但龙港区法院仍未解除企业土地查封。
综合以上全部事实,该三起诉讼项下债务,均发生在杨女士与刘某忠离婚之后。全案没有书面借据、转账凭证、股东会记录、财务账目等客观实质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交由杨女士个人使用或者实际投入金鼎公司经营。仅依靠原告一方口头陈述,即将刘某忠个人债务归责于杨女士以及金鼎公司,杨女士对此完全不能认同。
上述系列诉讼,造成杨女士二十余年经营全部停滞,本人还曾被司法拘留。执行阶段,依据生效判决,以不签署还款计划将继续拘留作为压力。该处理结果,于情于理于法均难以让人接受。
以上反映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反映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杨女士的诉求:一是核查张某川、徐某元、金某华三人,借助民事诉讼出现的高利复利、虚增债务、重复诉讼相关线索;二是核查孙某、王某福两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未以卷宗事实证据定案、采信口头陈述定案的相关问题;三是督促解除案外人石某玉企业土地查封,尽量挽回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四是审查张某川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停止不当执行行为,保障反映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