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深圳市领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玲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不公损害其公司(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问题。

2021年8—9月份,我司与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确认并订立10批18650锂电池采购合同,总价值2000多万元,我司支付定金及材料预付款700多万元,后天时公司不发货也不退款。我司于2024年4月起诉该公司,几经诉讼,法院判决700余万元且强制执行(涉及罔顾事实、程序错误及不公裁判),但至今未收到货也未退款。

其一,对宣城市宣州区法院(2024)晥1802民初2483号判决的质证。
一、判决中未对贷款利息予以确认。第五页第二点结尾,“经审查法院对于领骑公司和王某玲贷款支付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判决中却未对贷款利息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定我司与国外客户签订10批锂电池购销合同,总数量是3655200支,在与潘某辉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及到那四份口头合同或邀约。虽然在起诉和开庭中有提到四份口头合同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我司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仅用于证实六份合同的直接经济损失。
判决书中第17页第三段末尾,也提到无证据支持四份口头合同诉讼请求。所以我司在一审判决中主要是认定六批书面合同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四份口头合同只是希望法院在认定六批合同的直接经济损失后能予以考量(因为不管是庭审前还是庭审后,潘某辉都承诺我司与其确认了十批锂电池采购合同,且十批合同的采购价格、产品定制要求、包装要求等都是一样的。
二、一审判决中缺乏领骑公司关键证据——银行流水。虽作为原告取证质证是原告职责,但判决书中又多次提到无法证实贷款用于调货,那作为多年有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和法官,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原告予以补充,而不是在关键证据缺失中予以判决。且在一审判决前,宣州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丢失了我司关键证据——光盘。
在要求我司重新刻碟补充证据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判决就生效了,中间未经合议庭和议。而法庭上也并未对我司所提供的聊天记录,移送公安的证据和事由进行质证;在庭审中,我司多次强调天时公司及法人潘某辉涉嫌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罪,法官并未采纳也未移送公安调查,甚至并未当庭质证。
三、判决书中第20页第一段提到天时公司与领骑公司达成方案后被外商否定的结论不正确。所有方案的实行都以外商的决定为主,而且我司与天时公司只是初步达成意向,但最终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外商意见。且实际天时公司收到领骑公司预付款后并未用于购买材料,而全部挪用至宣城利新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空壳公司和李某的个人账户,且聊天记录中提到的退款行为潘某辉也无力履行,其所有的言论都是欺骗。所以,我司在此过程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司要求潘某辉作为连带责任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时潘某辉在公司成立后并未按要求实缴,其当时实缴的审计文件也系伪造。这在市中院破产庭及资产管理员都被予以认定。所以,潘某辉应当认定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收到判决书之后,我就对判决结果不满,而且也多次电话联系法官,她直接说我无法改判自己的判决也无法修改,甚至并未对我所提到的证据要点进行解释,直接要求你去中院反映吧。

其二,对宣城市中院(2025)皖18民申13号质证。
一、驳回再审决定书第四页末尾的结论。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只针对已签订书面合同的6份合同,且潘某辉并未履行退款责任和义务,所以该协商协议无效;2. 领骑公司有提供我司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公司贷款及王某玲个人贷款均用于从汇亿公司调货,完成外商的合同,但判决书中并未将原告贷款完成交付外商合同的银行利息判决给原告,因此不予认可;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该判决书中并未将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判决给原告。
二、驳回第五页第二点的结论。法官混淆外商合同和天时合同的时间,且不符合正常贸易的交易习惯。1. 我司与天时公司是定制18650锂电池,规格书、产品图片、出货要求均可以证实,所以我司不可能先跟天时签合同再跟外商签合同;2. 2021年8月4日、23日、24日,9月2日、16日、22日六批合同是与天时公司签订合同时间;而9月12日、13日、14日、15日是与外商订立另外四批合同的时间。而我司收到外商的定金是在9月底,而此时天时还未交付前六批合同中的任何一批,并且伪造出货文件和交通事故,导致这四批合同只达成口头合同并未来得及签订书面合同;3. 2021年12月16日协商的解除合同时,仅商议六批合同的700多万元的预付款退款事宜,并不涉及该四批口头合同,且天时潘某辉也并未完成退款,所以该协议失效。
三、潘某辉作为法人和股东涉嫌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且并未完成实缴,应当作为连带责任人来承担责任。且我司在2021年至2025年多次报案潘某辉及天时涉嫌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罪,而不是天时公司自己控告自己涉嫌诈骗和挪用资金,因此对该理由予以驳回。且公安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宣城市中院和秉度律师事务所作为资产管理员都认可天时公司及潘某辉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和注册资本并未实缴和抽逃资金的行为。
针对另外四批口头合同,我提供了在天时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及经开分局与潘某辉会议中沟通的录音,不管是口头合同达成时,还是我司起诉天时公司之前或者判决之后,还是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潘某辉本人都认可确认了十批合同。而在庭审结束后,陈某香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她时间很忙无法把全部录音听完,要求我告知每段录音涉及四批口头合同约定或者确认的时间段给她,我都如实提供了,但最终判决书并未提到录音内容且四批口头合同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未支持。
四、在庭审中,陈某香法官多次以我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不懂审判流程为由,打断我举证质证。对于我提到的潘某辉并未实缴注册资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且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及挪用资金罪移送公安的请求选择无视,而对于对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却给予了充足的时间。
在庭审后,陈法官甚至直言:你没必要再瞎折腾再审了,天时公司已在破产程序中,你能把一审判决中的钱拿回来就不错了。试问:普通老百姓在这样的审理之下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年的维权之路已让我声嘶力竭,精疲力尽,这个中的心酸、无奈、压力和绝望,远不是普通人可以承受的。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22幢,法定代表人潘某辉(2020年3月变更前为杨某),注册资本10000万元,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在多起司法案件、被执行记录及股权冻结信息,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诉求,一是撤销宣州区法院及宣城市中院的错误判决;二是退赃退赔,追回给我司造成11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是恳请公安机关对天时公司及法人潘某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及挪用资金罪立案调查;四是对相关部门涉嫌滥用职权及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予以问责,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来源:企业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