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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执行遭阻挠,当事人合法权益受侵害

导读: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在法院判决生效多年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却无视判决内容,为该土地上的他人办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在法院判决生效多年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却无视判决内容,为该土地上的他人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直接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鄯善县新正鑫商场一楼的曾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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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经鄯善县法院“(2009)鄯民一初字第310号”生效判决,反映人合法获得约16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25年,法院就该判决下达“(2025)新2122执1036号”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要求将土地过户至反映人名下。然而,在法院判决生效多年后的2024年,鄯善县自然资源局竟无视判决内容,为该土地上的他人办理了“新(2024)第0003205/0003207号”不动产权证书,直接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面对反映人反映和法院执行,该局以“不属于信访范畴”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并建议反映人“再去起诉”,将司法协助执行义务扭曲为新的诉讼程序。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司法终局性被行政部门架空,价值数百万元的资产因登记障碍悬置18年,无法开发,并衍生出被非法占用、火灾损失等严重后果。行政部门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成为问题根源,加剧了群众对法治环境的不信任。

    本可依法直接办理的事项,反而逼迫反映人重新启动新一轮诉讼解决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鄯善县自然资源局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第8、16、22条,以及《民典法》第220、229、234、274条的有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

    一是违法受理并登记。在明知存在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属争议下,2024年仍为第三人办理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

    二是登记程序违法。未能依法查验申请材料,未能如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与第8条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

    三是不予更正错误登记。在已知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却不撤销2024年错误证书。本来可以办理更正,却让反映人重新行政诉讼,人为加大维权成本。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四是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收到法院执行要求后,却不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而鄯善县法院执行局不依法执行,本来依法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结案的却拒发,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同上)及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们的诉求,一是立即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登记行为;二是严肃督促该局严格依据生效判决和执行文书,立即依法更正错误登记,将涉案土地分宗登记至反映人的名下,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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