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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影视圈炒热的“IP”到底是什么鬼?

导读:  由此可见,那些对“IP”趋之若鹜、垂涎欲滴的国人口中喷出的所谓“IP”其实只不过是诸多“IPR”(他们落了一个R)中可以被改编为电影的“文学财产”而已

  由此可见,那些对“IP”趋之若鹜、垂涎欲滴的国人口中喷出的所谓“IP”其实只不过是诸多“IPR”(他们落了一个R)中可以被改编为电影的“文学财产”而已。所以,与其奢谈语焉不详、大而无当、言不及义的“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如遵循世界电影产业惯例直称“文学财产”(literary property)或“潜在财产”(underlying property)。

  好莱坞对“文学财产”的定义非常简洁明了:可以改编为电影的文学作品;而“潜在财产”的所指则更为宽泛,包含了文学作品之外的可以开发成电影项目的其他作品,如图书、戏剧、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和原创剧本等。本人在拙著《号脉电影》中曾总结过好莱坞电影产生的三个源头:一是好莱坞之外的素材,如小说、戏剧、新闻报道或报告文学,甚至流行歌曲或电子游戏等。这便是目前在中国炙手可热而在好莱坞早已成为行业事实的所谓“IP”。二是制片人、导演、演员或制片厂经理人想象中的一个故事创意,指派作家将其开发为电影剧本。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历经很多步骤:故事大纲、处理台本、初稿、改写、润色、定稿。这就是好莱坞按步论酬的“步骤交易”,整个交易过程悉由制片人掌控,编剧仅是雇佣枪手而已,把各方面的想法经他之手形成文字,其创造性劳动被沦为一种雇佣式劳务,从本质上而言与代写情书或代写状纸无异。第三个故事来源则是终年挣扎在好莱坞外围的庞大的原创编剧大军。美国作家协会剧本登记服务处平均每年记录在案的剧本多达35万多个,这还仅仅是记录在案的数字。在全美国,每年出笼的剧本数以百万计,而真正能称为上品者却寥寥无几。因此,从1990年代开始,好莱坞的剧本开发成本便攀升到每年5亿多美元,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四分之三都付给了作家去“选定”或改写一些永远不可能投拍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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