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含量应与产品的名称排在同一展示版面内。净含量的标示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单位应为“%vol”, 不是以前的“%(v/v)”。净含量和“C”标志,字符高度要求:50 mL 以下≥2 mm;50~200 mL≥3 mm;200~1000 mL≥4 mm;大于1 L≥6 mm;一般情况下用“L”不用“l”。“C”标志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商品通过认证标上“C”标志,即表明其产品净含量是有保证的, 消费者可据此放心购买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产品。由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是可以有误差存在,是以产品批来衡量净含量的,所以即便是标有“C”标志的产品,也不是说每个单件产品是完全足量的。
应标注本企业自己的商标或委托加工企业授权使用的商标,同时注明“注册商标”或用“R”表示。注册商标一般标在包装物的正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如: 清香型白酒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0781.2, 浓香型白酒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0781.1等。2004 版GB7718 标准规定为“产品标准号”,在新版的标准规定中增加了一个“代”字。
应当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应当另列词头标注,如:裸瓶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如果在瓶盖上标注的话,那么生产日期应该标注为“生产日期:见瓶盖”;带有包装盒的产品,生产日期标注在盒顶部的话,那么生产日期应该标注为“生产日期:见盒顶部”。生产日期的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当一个包装物内有多个包装、且不是同时生产时,这个包装内的所有日期应按最早生产那个产品的日期进行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