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广泛传播爱国主义思想,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爱国热情,坚定广大职工的爱国信念,共同致力于和谐包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2015年,包头市财政局将国旗设置于财政主楼的中心位置,设立标准旗杆,按要求使用规定尺寸国旗,建立了升降国旗制度,每天有专人负责国旗升降工作。
1、旗杆位置适当。根据《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的要求,市财政局在主楼的中心位置设置旗杆,旗杆的高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立。
2、国旗使用规范。《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市财政局坚持将褪色或污损的国旗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妥善保存。升旗使用2号国旗,与旗杆相符。
3、国旗升降标准。严格按照《国旗法》第十六条要求,坚持“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到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按照每天清晨升旗、傍晚下班后降旗程序,全程规范,氛围庄重、严肃完成升降旗仪式。
1、认真学习,加强认识。包头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并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进一步普及了国旗知识,不断增强尊重和爱护国旗的意识和情感。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升降旗制度,高度维护国家尊严,强化爱国主义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升降国旗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升降国旗制度。
2、日常监管,加强落实。包头市财政局将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养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参与升降旗的人员、升降旗程序等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升降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国旗法》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也是包头市财政局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良好契机。通过每日国旗的升降,进一步增进了干部职工的爱国热情,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自觉尊重爱护国旗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