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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香港普选必须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符合基本法

导读:  9月3日国新办举行关于对香港当前局势的看法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在回答记者关于“双普选”的提问时表示,必须先强调一个事实,这就是香港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9月3日国新办举行关于对香港当前局势的看法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在回答记者关于“双普选”的提问时表示,必须先强调一个事实,这就是香港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还必须指出另外一个事实,就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这样一个目标,是由中国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中做出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由此确定了“双普选”的时间表。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有关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了规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831”决定。“831”决定得到了香港大多数市民的支持和认同,但是很遗憾,在反对派议员的捆绑否决下,香港特区政府根据“831”决定制定的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没有获得2/3多数通过,香港由此失去了在回归第20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宝贵机遇。可以说,阻挠香港民主发展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是反对派自己。

  杨光表示,反对派逆民意而动,是因为他们想要一个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可以代表他们立场、可以不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行政长官,为他们夺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权铺平道路的普选。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就称之为“真普选”,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就诬之为“假普选”。

  今天我要明确地说,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打错了算盘,无论将来什么时候启动政改,香港的普选制度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我还必须明确指出,香港的普选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它必须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什么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这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我们来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基本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三句话,每一句都是上述三个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见,其至关重要,它们结合起来,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政治地位。正因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3条规定,这个第43条也是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行政长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因此顺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条作出规定,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要经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后普选,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普选、任命三大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每一个环节都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就是香港普选制度的真义。

  杨光表示,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才能在普选条件下选出一位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认同的行政长官,也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香港的普选归根到底必须回到“一国两制”方针上,回到基本法上,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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