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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展开全部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小黄瓜的回答是很标准的,但实际工作中又有很多如小马哥哥说的情况存在。其实问题的关键是,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有一个新法覆盖、废止旧法的效力。就像汉堡规则的出现并没有废止海牙-维斯比规则一样。大家注意提单的背面,到现在都还有采用海-维规则的。同理,incoterm2000也没有废止incoterm1990。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哪种规则。如果出口人报FOB XX AIRPORT,进口人并无异议,那么就说明双方默认采用incoterm1990。
至于小黄瓜举的例子,也有商榷的地方。FOB下的海运,进口人负责订舱;同理,FOB下的空运,还是进口人负责订舱呀!航班因故停飞,与海轮因故停运一样的后果。而且,空运货的出口,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可以不凭空运单取货。故出口人往往先款后货。这样小黄瓜的另一个担心,即收不到货款的担心也就不存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