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16时许,文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德州路某检测站厕所内用手机偷拍女厕所内的女性,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当场将该男子抓获,并从其携带手机上发现相关视频,随即,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
经查,巩某躲进该检测站男厕所内,待对面女厕所有人来上厕所后,便将手机伸入女厕所内偷拍女性隐私部位。经询问,巩某对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