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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蓝文彬、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

导读: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04号之一。

  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荣街北福源小区内。

  被执行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28号麓湖大厦B幢盈湖轩19楼C。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28号19B房。

  被执行人:蓝文彬,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葵春居委会育才路2号。

  被执行人: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葵和路5号。

  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蓝文彬、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19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应收账款及利息11亿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根据财产调查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执行银行存款共212029.02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执行部分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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