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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到底应该怎样赔偿?!

导读:  邮寄货物未保价,运输途中失火被毁,价值8000元的物品成了灰烬,快递公司只承认赔偿2000元,怎么办?  2019年2月15日,市民秦女士在南岸区白鹤路98号圆通快递二部门店邮寄了一件18斤重的包裹到北京,包裹内的货物为男士衣物,总价值8000多元

  邮寄货物未保价,运输途中失火被毁,价值8000元的物品成了灰烬,快递公司只承认赔偿2000元,怎么办?

  2019年2月15日,市民秦女士在南岸区白鹤路98号圆通快递二部门店邮寄了一件18斤重的包裹到北京,包裹内的货物为男士衣物,总价值8000多元。

  “这些衣服是寄给我儿子的,发货几天了他打电话给我,说一直没收到,正当我要向快递公司咨询时,他们打电话过来说一整车包裹都被烧了。”2019年2月22日,秦女士向圆通快递提供了损毁货物清单和部分货物价格票据,圆通快递收取了相应资料,并表示后续会有工作人员联系秦女士协商赔偿事宜。2019年3月15日,圆通快递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秦女士,经公司内部核定,只能给予损坏货物2000元赔偿。

  此后,秦女士又先后多次联系圆通快递总部和南岸区二部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不是“杳无音信”就是“公司领导不在”。无奈之下,她将问题反映到了阳光重庆,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忙协调。

  经阳光重庆转办,2019年4月23日,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回复表示,秦女士反映问题属实,但经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协调,双方针对赔偿金额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秦女士搜集好相关证据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目前工作人员已向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包裹损毁赔偿可由邮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快递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赔偿?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2019年5月8日,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通过阳光重庆给大家进行了详细解答。

  所谓“已保价货物”,就是大家在邮寄快递下单时可以勾选“保价”项目,如果快递在运输途中遇到丢失、损坏的情况,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快递公司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托运人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邮政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是,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该条内容一直存在误解,并不是所有邮寄货物丢失损坏都按照邮递企业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标准进行赔偿。因为《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有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才适用上述规定。而邮政普遍业务的范围是: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公司属于物流辅助性企业,不是邮政企业,因此其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也不是邮政普遍服务。

  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邮寄未保价货物损坏或丢失,快递公司不能按照“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大家日常邮寄快递的回执单背面印有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赔偿约定”的内容会对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具体赔偿情况进行说明。

  但根据已有司法审判案例和《合同法》规定,《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会因托运人不同而发生变化。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认定该条款无效,不能用来作为赔偿依据。此时,托运人应当搜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物品的实际价值,依法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托运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的网购行为与网络卖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卖家则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一般来讲,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消费者没有收到与网络卖家约定的货物,从法律上讲,只能向网络卖家主张权利,要求其重新发货、退款、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综上,大家在日常邮寄快递时,应保存好能够证明相关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切证据(货物装包时按件拍照、货物价格票据、相关截图等),在网购时保存好订单页面的截图,以备货物丢失、损坏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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