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0月2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0月31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1月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或“控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特别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份流通股股份(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转让股份除外);
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外运发展业务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外运发展股东大会通过并报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后,向外运发展转让部分优质资产。
外运发展控股股东中国外运严格履行了“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转让股份除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的特别承诺于2006年10月31日做出,截至2009年10月31日,控股股东向外运发展转让资产事宜尚未完成。鉴于未能按期完成股改特别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已通过公司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在“转让部分优质资产”的特别承诺做出后,公司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积极沟通,拟定了多种资产注入的设想,推进、落实股改承诺工作,并于2009年底决定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外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件公司”)51%的股权,将大件货物的专业物流平台注入本公司。
2009年12月15日,外运发展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大件公司51%股权的相关议案;2010年2月8日,外运发展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收购资产议案。
但由于进入2010年以来,大件公司盈利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为充分保护外运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10年9月中国外运致函本公司,建议公司考虑是否继续进行此次交易。2010年10月21日,外运发展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收购大件公司51%股权的交易的议案。2010年11月15日,外运发展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取消收购大件公司51%股权的交易的议案。
2010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0】25号),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案。
2011年1月19日,公司已就北京证监局上述整改要求进行回复。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承诺力争在一年内抓住市场机会,整合部分地区的空运资产,使其达到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并根据外运发展的需要,经外运发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注入外运发展,以完成股改承诺。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11-003号)。
自2011年初向北京证监局上报整改意见回复以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进一步积极梳理、寻找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空运资产,并积极研究、论证具体的处理方式,以求尽快完成上述承诺。经与监管部门沟通,2012年1月,中国外运向公司发出《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股改承诺的初步方案》的函,中国外运拟向公司注入其间接持有的佛山中外运快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快件”)100%的股权以及中国外运全资子公司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下属苏州、无锡、常州、张家港四家分公司剥离出的空运业务。
经审慎考虑,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21日经外运发展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佛山中外运快件管理报关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下属苏州、无锡、常州、张家港四家分公司空运业务的议案》,同意外运发展收购上述股权及空运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A. 同意收购佛山快件的100%股权;该交易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确定的评估值人民币3,752.49万元作为定价基础,以国有资产管理(授权)部门核准的最终评估值为准进行调整(幅度在±10%之间),并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决定拟受让的佛山快件100%股权对价;关于股权收购对价,公司计划部分使用变更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剩余不足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其中,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相关议案也已经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B. 同意收购中国外运全资子公司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下属苏州、无锡、常州、张家港四家分公司剥离出的空运业务;该交易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确定的评估值人民币1,094.11万元为定价基础,以国有资产管理(授权)部门核准的最终评估值为准进行调整(幅度在±10%之间),并以协议方式决定拟受让业务的对价;关于交易对价,公司计划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由于佛山快件股东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以货币出资方式向佛山快件增资2,900万元,增资完成后,佛山快件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3,200万元,因此,中国外运和外运发展经协商,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佛山快件重新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佛山快件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794.96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管理(授权)部门备案确认。
公司于2012年12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佛山快件100%股权进行摘牌,并于2013年3月完成佛山快件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本项交易,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价款3,794.96万元(含募集资金2,000万元)。
中国外运、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和公司于2012年10月正式签署相关协议,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将其下属苏州、无锡、常州、张家港四家分公司相关空运业务合同以及空运业务客户名单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以其在苏州、无锡、常州、张家港四地的分公司为主体接收上述相关业务合同,同时外运发展向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1,094.11万元(该转让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国有资产管理(授权)部门备案确认)。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与外运发展于2013年2月底正式签署相关交割验收协议,完成相关业务合同及客户的交割工作。外运发展于2013年3月以现金方式向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支付交易价款1,094.11万元。
(二) 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是
2007年11月2日,外运发展有35,833,82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股份转让(或拍卖)而发生变化。
保荐人更换说明:2013年9月5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外运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总结报告书》。其后,外运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原保荐代表人梅挽强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4年从中信证券离职。为避免因原保荐代表人离职影响外运发展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中信证券指定邓淑芳担任外运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代表人,对前期事宜履行核查程序,并具体负责就本次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出具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荐机构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外运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在股改实施及持续督导阶段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持续督促和指导外运发展原非流通股股东合法履行完毕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作出的法定承诺和特别承诺。
外运发展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007年11月2日,公司已安排股改后第一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共计35,833,82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11 日、12日,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瑞康医药;证券代码:002589)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核实,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已于2015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相关文件已于2015年1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报告暨上市报告书》,该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 年2月25日,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 近期公司未关注到公共传媒出现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查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已于2015年2月27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报告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无重大差异(详见2015年2月27日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5-007)。
(三)《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申请文件,并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141607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607号《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近日,公司在网上看到 “安信证券保荐资格被中止3个月”相关媒体报道,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确认,安信证券于2015 年3 月5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7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5 年3 月4 日至2015 年6 月3 日期间,暂停安信证券保荐机构资格。
因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受中国证监会中止审查,项目审核进度受到了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607号)积极组织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和补充披露2014年年报工作。安信证券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期限届满后,公司将全力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审核进度,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计壹仟柒佰捌拾万欧元整,期限为壹年。为上述贷款,公司决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开立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金额计壹仟捌佰壹拾万欧元整,期限为壹拾叁个月。
二、《公司关于向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洛杉矶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洛杉矶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计伍佰万欧元整,期限为壹年。为上述贷款,公司决定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开立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金额计伍佰壹拾二万伍仟欧元整,期限为壹拾叁个月。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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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投资公司”) 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PPN477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阳煤化工投资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阳煤化工投资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发行了2015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果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037,747,500股,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本公司的大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742,578,825股,其对此次股东大会两个决议案均回避表决。亲自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及机构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1,415,346,991股,占本公司此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约61.67%,占本公司总股本约28.09%,详情如下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代理董事长钱永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1、 本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董事张永珍女士及董事方铿先生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
2、 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严师民先生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接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部有息债务及债转股的议案》,授权董事钱永祥先生处理相关事宜。
2、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江苏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议案》,授权董事钱永祥先生处理相关事宜。
所有在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计总数后以点票方式通过,并无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本公司的大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742,578,825股,其对此次股东大会两个决议案均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六届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3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十人,实际出席十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后,做出如下决议:
一、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会力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提名胡小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胡小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5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经贸部副部长、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供销部副经理、浙江巨化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巨化集团公司市场部部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巨化营销中心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帅新武、李根美、余伟平、全泽的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胡小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候选人的学识水平、专业经验、职业素养等具备胜任公司董事职务的相关能力和资格要求,未发现其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者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同意上述提名,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整合国内HCFC-22产能及生产配额的议案》
同意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使用资金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采取一次性买断国内同行厂家的HCFC-22产能及生产配额和以一年为周期的HCFC-22配额交易相结合的方式,整合国内厂家的HCFC-22产能及生产配额,每吨配额价格依据国家年度招标价格协商定价。授权公司经营层制定具体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交易对象、整合标的、与交易对方洽谈和确定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报批事宜等)。
整合国内部分HCFC-22产能及生产配额的前提条件,是该整合行为符合国际及国家HCFC-22相关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国于1991年签署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HCFC-22属于《议定书》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HCFCs,《议定书》第19次缔约方会议(2007年9月)通过了加速淘汰HCFCs的调整案,要求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对HCFCs 实施生产和消费的淘汰时间为:2013年冻结在2009-2010年产量的平均水平上;以该水平为基准,2015年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削减97.5%,所余2.5%用于2040年前的维修,但尚需2025年进行评估。
中国政府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建立完善了含氢氯氟烃生产、消费和进出口控制及配额管理制度,建立生产配额管理体系,控制企业HCFCs生产水平及国内销售水平,保证生产行业和消费行业淘汰达到《议定书》要求,对HCFCs生产、销售、进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保持生产和各消费行业的平衡,保持HCFCs淘汰和国家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如在合理的价格下整合国内厂家的HCFC-22产能及生产配额,将有利于发挥公司HCFC-22装置产能,提升行业竞争地位,实现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出席会议董事12名,公司董事汪洪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拟收购的包钢集团相关资产中,尾矿资源采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为进一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三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补偿协议进行了修订。
现为更加充分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亦满足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公司拟对补偿协议进行再次修订。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周秉利、李春龙、王胜平、赵殿清、潘瑛、刘志宏回避了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周秉利、李春龙、王胜平、赵殿清、潘瑛、刘志宏回避了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2)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在包钢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现对此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依据相关规定,补偿测算期间自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当年起开始计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补偿期间:
(一)若2014年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则补偿期间为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后五年,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二)若2015年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则补偿期间为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后四年,即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一)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0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之附表,包钢集团承诺,尾矿资源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0元、0元、32,317.95万元、126,394.33万元及195,188.11万元。
(二)包钢集团与包钢股份同意由包钢股份测算补偿测算期间内尾矿资源截至每个会计年度末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数与该评估报告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核,并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三)实际盈利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并按《资产评估报告书》之附表中的预测净利润计算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以经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当年实现净利润数为准。
(一)本次资产转让完成后,于补偿测算期间内的每个会计年度末,若尾矿资源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少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包钢集团应向包钢股份进行补偿,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股份补偿完成后包钢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MIN【(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尾矿资源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乙方持股比例-51%)×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甲方股份总数】-已补偿的累计股份数量
若计算出的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则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0,即包钢集团无须向包钢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当年补偿的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尾矿资源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累计股份数量+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累计现金金额
若计算出的当年补偿的现金金额小于或等于0,则当年补偿的现金金额为0,即包钢集团无须向包钢股份进行现金补偿。
当某一补偿年度触及现金补偿时,包钢集团对于剩余补偿期限内以及补偿期限届满时期末减值测试出现的后续补偿将全部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二)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包钢集团与包钢股份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尾矿资源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利润补偿期限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若尾矿资源期末减值额>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累计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累计现金金额,则包钢集团应向包钢股份另行补偿,其中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股份补偿完成后包钢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因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量=MIN【尾矿资源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乙方持股比例-51%)×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甲方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累计股份数量
若上述减值测试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小于或等于0,则包钢集团须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公式如下:
因减值测试补偿的现金金额=尾矿资源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累计股份数量+因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累计现金金额
(三)包钢集团的累计补偿股份总数(包括股份补偿部分以及现金补偿所折抵的股数部分)不得超过尾矿资源的交易对价除以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股份数。
(四)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包钢股份在补偿实施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补偿计算方式中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等指标应作相应调整。
(五)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尾矿资源的利润造成影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或减免包钢集团的补偿责任。
(六)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包钢集团现金补偿部分也可以股份补偿的方式代替。
(一)在利润补偿期间,补偿条件成立的,双方同意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补偿:
(1)包钢股份应在其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包钢集团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同时将回购注销事项书面通知包钢集团。
(2)包钢集团在接到包钢股份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包钢股份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应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包钢股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单独锁定,应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包钢股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及分配利润的权利。包钢股份应在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
(3)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则包钢集团承诺1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回购注销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公司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1)根据本协议触动现金补偿义务时,包钢股份应在其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包钢集团向其支付当年应补偿的现金。
(2)包钢集团在接到包钢股份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包钢股份支付前述现金。
(二)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后,减值测试补偿条件成立的,双方同意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补偿:
(1)包钢股份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包钢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同时将回购注销事项书面通知包钢集团。
(2)包钢集团在接到包钢股份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包钢股份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应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包钢股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单独锁定,应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包钢股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及分配利润的权利。包钢股份应在回购注销股份转移至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
(3)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则包钢集团承诺1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回购注销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公司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1)根据本协议触动减值测试现金补偿义务时,包钢股份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包钢集团向其支付减值测试应补偿的现金。
(2)包钢集团在接到包钢股份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包钢股份支付前述现金。
本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亿元左右。
根据公司年度决算进展情况,预计公司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5亿元至 -3.25亿元。
因公司油脂企业停止收购加工业务涉及资产减值,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与前次业绩预告时预估减值额差异较大,导致公司 2014年度业绩预亏数据出现较大差异。
以上更正后的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4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于公司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业绩出现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郑重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