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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商独资公司签定合同对方只签英文合同不签中文合同这样在中国是有效的合同吗?

导读:  和外商独资公司签定合同,对方只签英文合同,不签中文合同,这样在中国是有效的合同吗?  和外商独资公司签定合同,对方只签英文合同,不签中文合同,这样在中国是有效的合同吗?  对方说只认英文合同,并且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只是针对我们的,比如延期交工的罚金,就只有针对我们的,而没有提到如果是他们的问题造成拖延的话,有没有罚金,罚金是多少,我们提出如果没有中文...  对方说只认英文合同,并且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只是针对我们的,比如延期交工的罚金,就只有针对我们的,而没有提到如果是他们的问题造成拖延的话,有没有罚金,

  和外商独资公司签定合同,对方只签英文合同,不签中文合同,这样在中国是有效的合同吗?

  和外商独资公司签定合同,对方只签英文合同,不签中文合同,这样在中国是有效的合同吗?

  对方说只认英文合同,并且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只是针对我们的,比如延期交工的罚金,就只有针对我们的,而没有提到如果是他们的问题造成拖延的话,有没有罚金,罚金是多少,我们提出如果没有中文...

  对方说只认英文合同,并且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只是针对我们的,比如延期交工的罚金,就只有针对我们的,而没有提到如果是他们的问题造成拖延的话,有没有罚金,罚金是多少,我们提出如果没有中文合同,那么英文的是无效的,他们不认可,要我们提出法律依据.

  我想请问,在中国签定的合同,只有英文的可以吗?那么如果出现争议就只有以英文的为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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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是没有规定说一定要签订中文合同和以中文合同为准的。如果在该英文合同上明确表明只以英文合同为准,那么如果发生争议,确实只能以英文为准。

  但是我不太理解的是,签订合同应该是双方地位平等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但是看你的叙述就象在签不平等条约一样。我建议你慎重地考虑这个合同,你完全有权利和立场要求对方签订中文合同甚至以中文合同为准,这是对你自身利益的保护。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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