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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

导读:  1.正规武装部队成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2.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成员(有组织是指他们带有识别标志、有指挥者、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规则);3.伴随着武装部队而非战斗员的人,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工作人员如服务员等、商船队的船员、战地记者、供应商、劳工等,但这些人须获得随军的准许或许可证;4.未占领地的平民,当敌人迫近时来不及组织就自动拿起武器抵抗者……

  1.正规武装部队成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2.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成员(有组织是指他们带有识别标志、有指挥者、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规则);3.伴随着武装部队而非战斗员的人,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工作人员如服务员等、商船队的船员、战地记者、供应商、劳工等,但这些人须获得随军的准许或许可证;4.未占领地的平民,当敌人迫近时来不及组织就自动拿起武器抵抗者……。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了无条件释放战俘、不索取赎金、不加于奴隶地位的条款。战俘应予正当待遇的观念得到了确立:

  战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战士拿起武器参与战斗是他们的责任,不构成犯罪;战俘的拘禁、扣留不应被视做是对他们个人的惩罚,而只是防止他们继续作战的手段;对战斗人员本人只有在他们仍然处于武装状态时才有权予以杀伤,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或失去作战能力,便不再是敌方的战争工具,而是应该享受到人道待遇的普通人,战俘应明显有别于罪犯。

  第12条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不论个人之责任如何,拘留国对之应负责任。

  第13条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待遇。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不法行为可致其看管中之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战俘亦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第14条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对于妇女之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并在一切情形下彼等应享受与男子同等之待遇。战俘应保有被俘时所享受之全部民事能力。

  第15条拘留战俘之国家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及给予其健康状况所需之医疗照顾。

  第16条拘留国对于所有战俘,除因本公约关于其等级及性别之规定以及因健康状况、年龄或职业资格得予以特殊待遇外,应同等对待之,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意见或根据类似标准之任何其他区别而歧视。

  第49条拘留国得斟酌战俘之年龄、性别、等级及体力,并特别以保持战俘之身心健康为目的,而利用体力合乎战俘之劳动。

  第82条战俘应受拘留国武装部队现行法律、规则、命令之拘束。拘留国对于战俘任何违反此项法律、规则及命令之行为,得采取司法及纪律上之措施。但不许有与本章之规定相反之程序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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