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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积分入学有新政策: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也可参与积分

导读:  南都讯 记者肖伟3月15日晚间,中山市政府发布《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

  南都讯 记者肖伟3月15日晚间,中山市政府发布《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人员,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据悉,该新政“新”就新在第一条,即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这意味着,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相关港澳台人士亦可以通过积分入学为自己子女办理积分入学。

  此外,第二项条件则是: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根据该《规定》,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此外,规定还强调,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据悉,新政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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