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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信用证、提单常见问题你知道多少?

导读:  什么时候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满足?  一是没有不清洁批注,二是,对于装船提单,无须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需装船批注

  什么时候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满足?

  一是没有不清洁批注,二是,对于装船提单,无须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需装船批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认为,提单已经满足“clean on board”的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提单日期是否就是装船日期,对于收妥待运提单,是以装船批注日期作为装船日期,假如提单日期就是装船日期,那么,根据UCP600第四十七条,提单日期为15th April 2015不可接受,提单日期为30th April 2015可接受。

  不可以。一方面,按照常理,FOB条件下,出口方不承担运费,所以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即进口方要求出口方支付运费,这需要信用证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接受租船合约提单,银行是不能接受含有租船合约提单或类似词语的提单的。

  可以。因为现代运输大多是采用集装箱运输,往往是由托运人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转运站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封印,承运人一般不再开箱查验。所以为了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责任,承运人往往会在提单上注明上述两段词语,大意是集装箱内所装的货物数量及内容是由托运人所述。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隐患:货物有可能不是托运人所声明的种类、数量。

  不可以。银行只能以单据表面存在不符拒付。但在法律上,可以以伪造单据为由进行抗辩。

  L/C金额7000元,担保出运8000元,然后修改增幅10000元,则可用金额为多少?

  L/C最晚装期4月15日,效期4月25日,未规定交单期,若B/L,4月3日,4月15日议付,过期否?

  双到期的L/C,若L/C项下提前发运,则交单期如何?交单期在信用证中是否有规定?

  如有,按照规定的交单期限掌握;若无,则对于双到期的L/C,如果提前发运,则交单期限为该装运日至效期之间的时间。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洁净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L),现船公司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是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提单,该怎么办?

  预约保险单是基于长期合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预约保险或保险约定。可以避免繁杂的保险手续,可以防止漏保,保费定期结算及可以优惠,减少被保险人的资金占用。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被第一受益人作为从第二受益人出口的货物中获取差价利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因此:(1)第一受益人在把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时对原证的哪些条款可作必要的改动?(2)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出口单据为什么必须通过转让银行?

  (1)信用证金额、单价,投保比率,效期、装期、交单期限。(2)因为便于第一受益人换单。

  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提单时将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或者尚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二者都是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使得实际日期与提单所记载的日期不符,构成虚假和欺诈,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承运人可能被诉诸法律。

  信用证分批装运条款为SEVERAL SHIPMENTS请问应分几批出运?

  保兑信用证,出口单据经保兑行审核无误,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不符点,拒绝付款,保兑行因此也不同意付款给出口公司,理由是保兑行只有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才承担保兑责任,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SWITCH B/L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出口内衣500箱,每箱装5打,共计2500打,国外开来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标志(SHIPPING MARK)及标明数量(QUANTITY)请问我们在做装运标志时,是标明每箱数量5打,还是总数量2500打?

  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 COMBINED TRANSPORT 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装海运,与不可转运有矛盾,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不需要。UCP600第26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但同一多式运输单据须包括运输全程。

  国外A银行开来一张保兑信用证,请国内B银行加保兑,B银行将该证通知受益人C公司,未加任何批注,这是不是默示它对信用证的保兑已经认可?

  HAWB是HOUSE AIR WAYBILL的简称,即航空分运单,由运输行签发(该运输行本身没有飞机)。运输行将揽收后拼装的货物交航空运输公司,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运输单据是MASTER AIR WAYBILL,简称MAWB。

  可能被开证行以“非指定银行交单”拒付,另外,即使开证行接受非指定银行交单,到期地点也改在了开证行柜台。

  这个词语很少见到,应该是没有免赔率,即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常见的是I.O.P,不计免赔率。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有三项原则,请说出是哪三项?

  信用证数量前有“大约”字样,但金额10万美元前没有“大约”字样,我货略有超装,发票总金额为102000美元,10万美元在信用证项下议付,2000美元作托收处理,议付银行审单后已接受办理,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出口货物从仓库或工厂运往码头途中出险,在CIF条件下出口商品已办保险,可根据W/W(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CFR条件下,可否由进口商品出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货物出险之前,进口商是否已经办理保险,何时办理保险?如没有,则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某船公司的提单,在左下角签章处印刷了“SIGNED FOR”或者“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字样,这种提单由船公司代理签章,寄到国外,遭到开证行拒付,为什么?

  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即部分货款由L/C支付,其余货款在托收项下支付,全套单据是附在信用证汇票项下,还是附在托收汇票下?

  您听说过信用证欺诈吗?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如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系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很不可靠的。

  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

  (3)加列各种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

  (4)对装运的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倒签提单是货物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署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隐瞒了船载货物本不清洁的事实真相,将不清洁的货物伪称清洁货物记载在提单上,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伪称清洁提单签发,以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并骗取善意的收货人对单据和货物的信任,非法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承兑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在于使本因违约而不能结汇的托运人得以通过非法手段顺利结汇,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有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承托双方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又无法对所装运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再核实,此时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这不仅是出于使托运人得以顺利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承认了此种善意保函的效力。

  此时,承运人仍应对货损货差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有权依有效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汉堡规则》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善意保函的效力。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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