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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征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所得税

导读:  本报5月17日讯(记者张珍)近日,太原市国税局征收了一笔2.4万元的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所得税

  本报5月17日讯(记者张珍)近日,太原市国税局征收了一笔2.4万元的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所得税。这是我省首笔针对非居民境外劳务征收入库的税款,填补了我省在这一税种上的空白。

  近日,市国税局在对国内一家公司支付境外劳务费用的审核时发现,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境外劳务不予征税业务进行处理。税务人员对企业携带的相关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与其向外支付的境外单位的身份进行了详细了解,确定该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属于关联企业,随后判定该企业已经构成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按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该笔境外劳务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行为在国内一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信息渠道非常有限,对境外劳务发生地的判定也是工作中的难点,非居民企业为规避国内税收,往往在合同中将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内的劳务行为表述为境外发生,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人力和手段不足之机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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