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基于此,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五大类,13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冻结扣划的账户和资金类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