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扬帆路2056、2058、2060号。
你行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如该机构未能按期开业,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如该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