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吴限)为促进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范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2月1日,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了解, 该《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该《指引》执行。
《指引》明确了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注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根据《指引》,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境外非金融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在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方面,《指引》规定,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使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央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同时,境外非金融企业应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指引》还提出,境外非金融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适用此《指引》,《指引》无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