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E和QDII的资金募集主体(亦是资金的投资人)是注册在国内的基金公司,而QDLP的资金募集主体(亦是资金的投资人)是注册在海外并投资于海外的合伙制基金公司。
QDII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金融衍生品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QDII不能投资海外的对冲基金等私募产品,
QDIE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投资私募产品、非上市交易股权、 大宗商品、贵金属、实物等。
相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QDII而言,QDIE投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投资二级市场,还可以非上市交易的股权、实物。
QDIE和QDII都是针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和资格基金公司的对外投资模式之概述,其概念的区别点主要在投资范围。而“QDIE、QDII”和QDLP的区别则是募集主体的区别,理论上,QDLP可以投资QDII和QDIE的所涉及的全部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