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时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解答】(1)根据国际私法的调整时象,把国际私法定义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2)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角度,把国际私法定义为“调整不同国际私法冲突的规范的总和”。
(3)从有关涉外民事是否应服从外国法的效力的角度定义,就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
(4)用列举国际私法的范围的方式下定义。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解答】我国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定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4)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解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并恰当地运用判例。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后一种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后来经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从而在国际上起着统一实体私法的重要作用。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解答】(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它的第3条和其他一些条文,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如它的第3条关于警察与治安的法律必须直接适用于法国境内的一切人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的法律必须适用于法国境内为任何人拥有的不动产的规定,关于法国人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境内境外一切法国人的规定等,便都是这样。这两个方面的特点,都对以后许多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发生过重大影响。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后采被大陆法系各国所广为接受;运用单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冲突法则被l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作了更系统的发挥。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等)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解答】(1)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因而国际私法的立法不集中,不系统,与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趋势不相适应。
【解答】(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共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履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1)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
(2)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3)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目际主义的轨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