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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谈CDR上市新政五大看点:须让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相当

导读: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七大新经济领域成为试点重点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七大领域中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有望入选试点企业。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指标门槛。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如何让那些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优质创新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归路径。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此外,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如何选取试点企业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

  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多个因素进行评判。

  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出于亏损状态,并不符合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要求。

  “而这次改革,就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此外,意见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我是日本东北大学电影学博士后张竑,关于日本电影及中日电影交流史,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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