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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继续使用“荣华”今年还推“元朗荣华”

导读:  东莞时报讯 (记者 谢瑞芳) “我们仍然会坚持用荣华月饼,如果我们不用,就意味着我们认输

  东莞时报讯 (记者 谢瑞芳) “我们仍然会坚持用荣华月饼,如果我们不用,就意味着我们认输。”昨日,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培龄在回应香港荣华月饼侵权一事时说道。

  香港荣华、东莞荣华(负责香港荣华国内的生产销售)及顺德荣华的商标之争长达14年,昨日,香港荣华就旗下经销商被顺德荣华指控商标侵权一事召开发布会。发布会公布,将在继续使用“荣华月饼”的基础上,推出“元朗荣华”,并在宣传册页上着重强调:“本公司在广东省顺德区没有设生产厂房”。

  86岁高龄的刘培龄出席发布会时明确表态,香港荣华已经使用了63年“荣华月饼”,今后还会继续使用,“不用的话不就等于我们认输了?我们干嘛要认输!”

  发布会当天还推出“元朗荣华”,刘培龄说,“元朗荣华”是香港荣华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只有一个,消费者可以更加容易辨识,也使仿冒者增加难度。

  今年,消费者将在市面上同时看到“荣华月饼”和“元朗荣华”两个品牌的月饼,这两个品牌的月饼价格上并没有差异,与前两年的价格持平,一盒4个的双黄白莲蓉月饼268元。只是两个品牌的销售渠道不一样,“荣华月饼”将在香港荣华的直营门店销售,“元朗荣华”将在经销商的门店销售。此举也是为了解决经销商被顺德荣华发《告知函》的困扰。

  香港荣华在宣传册页上的“荣华月饼”下面标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未注册驰名商标”两点。香港荣华的律师温旭律认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仍然是被国内司法及行政认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从未被认定为侵权商品。

  记者昨日致电顺德荣华负责人苏国荣,他回应称:“我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处理的。”苏国荣口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38号判决,这份判决双方均称自己赢了官司,获得合法使用“荣华”商标的权利。

  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董宜东认为,该判决意味着香港的“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香港荣华不再享有在大陆使用“荣华”两字在月饼产品上的特权,顺德荣华才是“荣华”商标独有人,任何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未经顺德荣华授权不得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月饼、糕点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否则构成对荣华。

  香港荣华公司方代理律师温旭则表示:“顺德荣华的说辞是有意误读、误解最高院的判决,判决书里根本没有说香港荣华不得再使用荣华两字。”

  昨日的发布会也吸引了一些知识产权界的人士参加,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知识产权界人士表示,香港荣华完全没有必要推出“元朗荣华”,这位人士说:“目前还没有任何判决判定香港荣华输了,在这个时候推出元朗荣华,反而可能会让对方认为这是在退让。”

  一些消费者普遍认为,香港荣华完全可以凭借产品质量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增加“元朗荣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不过,香港荣华则认为推出“元朗荣华”是必要的:首先,这个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有唯一性;其次,注明“元朗”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清楚香港荣华的商品产地。

  顺德荣华于1983年成立了“荣华饼食店”,1997年取得了带圈“荣华”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核准。

  香港荣华月饼伴随着香港荣华酒楼诞生,至今已有62年的历史。上世纪60年代全球首创白莲蓉月饼,1980年成立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86年开始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欧洲、澳洲、中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荣华”文字或“花好月圆”图案等系列商标。

  1994年,香港荣华步入内地市场,两家公司在“荣华”月饼商标上产生了分歧,并从1999年开始了商标诉讼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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