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进一步推动资本帐户开放,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上述新规已于7月4日生效。
近日,就进一步推动资本帐户开放,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上述新规已于7月4日生效。
37号文与之前规范特殊目的公司(SPV)的2005年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显着的区别,在于37号文明显旨在便利中国企业走出去,而75号文则主要强调帮助企业实现海外股权融资。
分析人士称,37号文表明资本帐户开放正在加速推进,也反映外汇管理逐渐放松;明确在海外设立的SPV已经不局限于股权融资的目的,37号文规定的SPV相比75号文SPV的外延有所扩大。另外,从37号文对“返程投资”的定义来看,同样意味资本项下开放的内容进一步扩大。
分析称,新规定对相关的跨境贷款和购汇开了口子,这和相关部门多次表达过多外汇储备是负担的立场相一致;希望通过资本帐户的进一步开放减缓外汇储备的过快累积,提高储备的使用效率,未来可能会看到外储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另外37号文对境内居民从境外SPV所获得的利润以及红利的规定也进一步增加灵活性,并不一定强制调回。37号文另一大看点,是简化各种办理程式,这也符合外汇管理局自去年以来一直推进的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五个转变”。简化程式也可能会刺激更多民企和富人增加此类境外机构的设立,短期内会造成资本流入流出两旺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