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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璟瑝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5号】。

  2018年9月13日,广州璟瑝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8K金表头(含24K金22.5克)等货物一批,捆绑98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 关 陆 路 出 境 载 货 清 单 , 由 粤 Z G P 2 5 港 车 承 运 从 皇 岗 口 岸 出 境 , 经 查 ,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扣留凭单、报关单证、鉴定业务联系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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