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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国内团导游不得索取小费

导读:  央广网南京10月2日消息(记者陈亮 孙西郊)我国首部《旅游法》国庆正式实施,《旅游法》实施以后,导游服务费将包含在团费中,游客在报名时连团费一并支付,导游不得索取小费

  央广网南京10月2日消息(记者陈亮 孙西郊)我国首部《旅游法》国庆正式实施,《旅游法》实施以后,导游服务费将包含在团费中,游客在报名时连团费一并支付,导游不得索取小费。

  今天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实施的第二天,记者观察到旅游市场已经开始起了变化,因为《旅游法》对零付团费强制购物的等旅游业的顽疾亮出了利剑,导致旅行社导游的收入不能再靠购物提成、返点来赚取,旅行社必须为导游发放导游服务费。记者在中山陵景区采访了一位带团的导游,他说目前除了底薪,旅行社开始根据导游的工作量、带团游客的数量来发放导游服务费,但是至于一个月能赚多少,未来情况怎么样他现在不能确定。

  记者也了解到为了保障导游的工资收入,部分旅行社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就是对导游的工资做了一个规定,要保障导游每天工作的收入不低于200块钱,另外对于导游小费的问题,一般是在出境游的过程当中,游客需要向导游、司机缴纳小费。以往境外旅游有购物点的时候,导游、司机的小费是被购物点的提成来冲抵的,但是现在取消了购物点,导游和司机的小费现在是一次性的缴纳在团费当中的。

  对于旅游法中关于导游服务费和小费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收入模式的变化主要还是因为《旅游法》对零付团费旅游购物点等原因造成的,其实这也是他们期待的做法。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李任芷明确指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的旅游合同当中予以明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加以收取。而旅游法规定当中的这个小费是旅游者因为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其实并不是一回事情。旅游法没有规定游客不能给小费,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不得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相关人士也认为在境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等这些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一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通常是必须需要支付的。

  国家旅游局也同时指出,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这个责任关系也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有的旅行社就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这个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他所带团过程当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次而产生不利后果也不应当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为临时聘用的这些导游在带团过程当中可能有其他的收入,所以旅行社也没有必要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对此,国家旅游局也明确指出,旅行社的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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