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号,交警四大队副大队长樊文峰在平原路与107交叉口向西200米限高杆处对一辆车牌号为豫GS**52号的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司机涉嫌无证驾驶。
经询问,驾驶员杨某于2013年3月份在新乡市振中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被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杨某不仅未吸取教训,还在未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以身试法,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料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目前,交警四大队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驾驶员杨某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