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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境内个人或组织如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

导读:  到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

  到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应当说,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这几十年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贡献”。

  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随即实际操作指导的相关文件也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许多笔者的公益前辈们都是在国际组织的训练下成为公益行业的专业人士的,不能磨灭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应当说,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这几十年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

  诸多争论之后,尘埃落定,新法施行的第一年,2017年,近万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继续在中国开展活动,而境内个人和组织如何继续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愉快的玩耍呢?

  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此法当时争论最大的就是,国内社会组织一般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而此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这一度引起了紧张,公安来管,是要先入为主,对境外组织有罪设定么?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解释大意:一是管理外国人本来就是公安的事:“中国公安机关本身有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等有关事务的职责”;二是你不违法公安不会动你哒,中国老百姓有一句土话,叫”有困难找警察,不违法你怕啥“。

  境外组织同样也是双重管理,公安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以前的国内民间社会组织成立总是有点尴尬,就是要求要有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愿意管你了,给你一个证明,你拿着才能去登记管理机关去登记注册。民间组织的尴尬是,一般业务主管部门不那么好找,许多业务主管部门有亲生的社会组织,这认领一个不知那里来的娃,万一娃出事捣蛋不还得担责任么,所以能找到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后来的出现的政策转折是从2011年底从广东开始,宣布“业务主管部门”改为“业务指导部门”,各地开始纷纷出台《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起码四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找娘家,可以直接登记了,虽然现实中这个转变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那么对于境外组织登记仍旧要求的是“业务主管部门”而非“业务指导部门”,国内民间找娘家尚且不容易,境外组织岂不是更难?

  很快,2016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这个名录的意思呢,就是,境外组织可以按图索骥找娘家,比如你是做荒漠化防治的,那么对应的表格中,你要找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是“国家林业局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起码你拿着这个名单去找他们的时候,不至于无所依凭。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长期的就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临时的就请依法备案,又没有登记又没有备案的,就不能开展或变相的开展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就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自己来;如果是临时活动依法备案,您自己来还不行,还得找个partner(中方合作单位)帮忙:

  第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实中方跟您合作的中方合作单位需要提前十五天提交如下材料(除了是赈灾、救援的紧急情况):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在看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的时候发现有意思的区别:

  其中身份证明、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都是一样要求的。

  1、外国的需: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中国,两者都需)

  3、澳门的需: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本地或内地,两者选一)

  1、可以凭登记证书办税务登记证和刻制印章,但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有法律问题,由境外非政府组织而非代表机构承担。

  1、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那么如果是中国境内组织自己自有的项目活动,能否收境外组织的资金捐款呢?经过询问地方民政相关部门,答复这不属于境外组织的临时活动,属于正常的捐赠,自有项目接收境外组织捐赠只需在民政进行书面报备即可,每年的年报也会体现。(题外线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再进行年度检查,也更改为年报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啦)

  当然各地民政的解释不一定相同,而政策初实施,民政和公安两部门之间管理界限如何划分还有待商议,建议中国境内组织两边多沟通了解,确保自身活动的得以有序正常开展。

  截止至今日,上万在境内的境外组织中的32家已经经过登记获得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它们分别是:

  以上名单是在新闻稿及机构自媒体中寻找所得,试图查询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中间的信息公开登记设立部分,暂时空白,还未更新。

  2、整体管理偏紧,类似于境内社会组织管理的开始阶段(双重管理体制、年检制度等)相信在各相关方都成熟之后会逐步放开;

  3、对于“极少数”的管理非常严格,惩处分明,如何做到区分敌友,不误伤、不滥用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4、各相关方还需积极磨合,公安部、民政、各名单上的业务主管单位、税务等,需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度,各方联动,将政策准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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