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需要取得离岸业务牌照,其法规依据主要适用于1997年人行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外汇局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9号)。《办法》和《细则》明确了离岸银行的申请、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离岸账户即在我国试行离岸银行业务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我国恢复离岸银行业务,外汇局批准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随着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划转至银监会,但银监会一直未再修订离岸银行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一直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未再新批其他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因此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实际处于停滞状态。
目前可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仅限于招行、浦发、交行和平安。而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其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国内离岸业务监管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制定税收优惠等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 账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了区别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也称RMB NRA账户。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外币:《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
《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