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规定:“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