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陈宇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顺德一名竞拍者张先生不仅成功报名,更是竞拍成功,却最终因“资格存在瑕疵”而被取消了交易,他将拍卖行告上了法庭。昨日,顺德法院大良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而有专家认为,事件中,法院方面同样存在过错。
今年4月29日,一则刊登在本地某日报上的拍卖公告引起了张先生的兴趣:受法院委托,公告称将拍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2064股(参考价:106.41万元,保证金11万元)……得知此信息后,张先生就以个人身份到位于顺德大良的广东诚业拍卖有限公司报名。”拍卖公司明确表示我具有竞拍资格,我于5月19日汇出保证金11万元。随后的5月21日下午,张先生成功竞拍得到原佛山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持有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2064股,成交价106.41万元,佣金5.32万元,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张先生又于5月28日通过建设银行汇款余款100.73万元。
2个月后,张先生突然收到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3)佛中法执恢字第3号,当中称“张先生不具备《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因此,本院不予确认上述股权本次拍卖成交”。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针对的只是:“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而张先生只是一个自然人参与竞拍,完全符合拍卖行登报广告中的竞拍个人的资质条件,“佛山中院通知书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
张先生于是将拍卖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拍卖佣金53205元,赔偿差额定金11万元,及利息2448元。
昨日上午,案件在顺德法院大良法庭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拍卖行并未派出代表出席,仅在庭前提交了答辩状。
张先生的律师认为,拍卖行作为一个专业拍卖机构,不可能在没有弄清楚该股权竞拍的合适竞拍人需要具备什么资质的情况下,就对外发布拍卖广告。张先生作为老百姓不可能知道相关内部文件的规定,张先生也曾多次与拍卖行沟通,在得到拍卖行明确认可后才参与竞拍。现在竞拍流产,导致张先生损失巨大。“拍卖行有义务对具体报名竞拍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不能只管收取报名保证金,而不管其他报名审核事项。”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规定,拍卖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佣金,赔偿所有损失。”张先生方面称。
而拍卖行方面在答辩状中称:作为拍卖机构,拍卖行按照委托拍卖人(本案中即为法院)的委托,按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公开拍卖,并不是对每个专业知识都有审核的权力,无权确认竞买人能否作为中资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参与竞买股权,而应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并确认竞买资格,拍卖行不会也从未明确向张先生表示他具有竞买资格。
拍卖行还称,报纸上的公告中已明确竞买人需符合的条件,包含有各项条款的拍卖清单已在事前给张先生阅读,张先生不了解清楚就参加竞买,后果应自负。
拍卖行表示,此次拍卖被佛山中院不予确认,是张先生自己造成的,拍卖行并无责任,拍卖行只愿意退回收取的佣金,但至于差额“定金”,拍卖行称应为拍卖保证金,且由法院收取并管理,张先生要求双倍返还是无理的。
佛山市政协委员、法律学者徐玉发了解案情后表示,通过网上查询,这可能是首例由于竞拍人资格存在瑕疵但又参与且成功竞拍,最后又被否决的案件。本案在全国拍卖行业中有典型性的教育作用,要引起全国拍卖行以此为戒,避免再发生类似乌龙事件,导致流拍,影响到拍卖行业的信誉。作为拍卖活动的委托和监督部门,佛山中院也应当尽职尽责监督好破产拍卖的活动。本案中可以看出,佛山中院的个别执行部门也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竞拍参与者存在资质的问题导致流拍,也存在一定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