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夏)记者独家获悉,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职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万元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再诉陈晓,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要求陈晓通过媒体道歉三次。
年近六旬的陈晓,曾于1996年创立永乐电器,2006年永乐电器被国美收购。
2008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因国美控制权问题与黄光裕家族闹出纷争。2011年3月,陈晓辞去董事会主席一职。
陈晓离职时曾与国美签订过保密协议,承诺离职后不对外发表任何关于国美的言论,国美按约定向其支付1000万元。
2011年5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头版刊登了《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文章的副题是“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表示,家电卖场模式已病入膏肓”。
文章中“陈晓表示”,大股东的很多做法不理智,价格已经失去了竞争优势,内部存在财务漏洞等,还称“一旦这个真相被消费者了解,那么国美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国美的门店一旦开到二三级城市如果还坚持这样的模式必然要死掉”、“对手要开370家,国美就要开480家,这完全是在赌气”等。
《商界》杂志在2011年6月号刊载《陈晓是与非》一文。文中称,陈晓对记者说,“家电连锁渠道的社会价值已经很低了”,“他很快发现,在这个行业里,要突破原有的沉痼模式,就必然触动整个组织体系的利益”,称某些柜长每逢节假日销售大战前都会收到供应商送的礼,“庞大的灰色利益,终究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但如果强势推行变革,整个组织体系会有分崩离析之忧”
文章刊发后,影响颇大。这引起了国美强烈不满,认为陈晓违反了当初保密协议的承诺,起诉要求讨回1000万元。
国美方面起诉称,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界》的报道中,陈晓发布了大量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甚至诽谤言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国美表示,上述报道刊发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和报道,导致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达30多亿港币。约1400家国美电器门店的日常经营也遭受重大影响。
国美认为,陈晓的行为给公司经营以及“国美电器”品牌的形象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直接导致其商品销售受到影响,除了索赔4900万元经济损失,还要求陈晓在《21世纪报道》和《商界》上公开道歉三次。
陈晓方面认为国美起诉的理由和事实均不能成立,陈晓从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国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不同意赔偿和道歉。
陈晓一方表示,涉案文章是媒体根据公开信息拼凑而成,是记者的评论而非陈晓的观点;涉案文章没经过陈晓同意,记者擅自发表,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篇新闻稿件是否侵害国美名誉权。
对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是否构成被动采访应考虑被动采访提供新闻材料和未经提供者同意而擅自公开两个因素。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陈晓与记者面谈时谈及国美,但国美方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面谈内容的发表征求过陈晓的意见,且陈晓对此予以否认。
此外,记者在微博中写道:“在这里声明一下,国美文章的内容并非陈晓的本意,他是跟朋友聊天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他并不想做个过河拆桥的人,也不想做行业潜规则的揭露者”,“这都是我的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
同日晚,陈晓发表声明:“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能够认定陈晓称文章未经其同意而发表的主张,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对于《商界》杂志的文章,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某人对其他人的人格、品行、思想、道德、作风等有所评价,但评价人的言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他人的人格贬损。
涉案文章中确实存在对柜长等工作人员收取灰色利益的描述,但结合整段文字的文义分析,文章所表达的意思应是整个行业现象而非有针对性的指向国美,文章内容也并非为贬低特定人,不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且相关描述均系个人观点的阐述,属于个人观点、态度和评论的范畴,且用语未超出正常评论的界限,亦不属于贬损人格的侮辱性用词,并不足以影响他人对国美的自我判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原创作品拒绝任何形式删改,看法新闻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