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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沪伦通监管规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事宜

导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证监会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证监会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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