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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玉清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曾少英、梁顺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导读:  原告胡玉清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曾少英、梁顺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胡玉清不服(2017)粤01民撤2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撤21号民事上诉状

  原告胡玉清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曾少英、梁顺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胡玉清不服(2017)粤01民撤2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撤2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如下:一、请求撤销(2017)粤01民撤21号民事裁定书;二、改判:1、撤销(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撤销(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37号维持原判之判决;2、确认邮政储蓄银行荔湾支行与曾少英签订抵押合同中,对海清路7号907房作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设定无效,驳回邮政储蓄银行荔湾支行提出的拍卖上述房屋以还清曾少英债务的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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