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据了解,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地踢足球。经诊断马某为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此后,马某将朱某及上述大学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制日报3月22日)
2014年我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46平方米,而且,超过50%的场地分布在学校,而中小学的体育设施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2017年3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以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随着学校体育馆场逐步向社会开放,不少校外人员进入校内体育场馆锻炼。但由此也带来许多值得重视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就这起案件而言,“校外人员在校内锻炼被撞伤”该谁担责?
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锻炼运动时发生伤害,首先要看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学校如果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或器材,进行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作为管理人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朱某在绿茵场外的红土区域踢球,应该说,一定意义上,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就“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保护自己、远离危险区域,但其并未自行远离,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这一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应该说是公平公正的。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大势所趋。这是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政策,政府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责任担当,形成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这是一层意思。另一层意思是,学校如果向社会公众收费提供体育健身场馆服务,那么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器材等,并对场馆进行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必要的指导,尽到合同义务。在管理方面,学校首先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条件,确保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还要保证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学校应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成为学校的常态化服务,学校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经验,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和服务,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全方位预防和消除意外事件的发生。
校外人员在校内遭遇意外伤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起案件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警示,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标准,既防止为了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而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要严格限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以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给学校增加压力和负担。
【作者:周志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