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2月25日电(孙远桃)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前由省长孙志刚签发,并印发施行。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听证、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附则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并完善了立法体制机制。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导向作用,按照新《立法法》的规定,总则部分明确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理顺了省政府、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政府立法中的职责,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为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将现行做法予以固化,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二部分(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立项和起草方面的程序、内容以及要求。结合地方立法实践,按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规定》明确和完善了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的征集方式和渠道,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和时间。《规定》对立法计划项目的分类进行了细化,将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和预备立法项目,明确“除关系民生等紧急事项外,立法项目应当从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突出了立法的计划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规定》还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起草以及评估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审查、听证、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的程序、内容以及要求。《规定》明确了法制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内容、程序及相关协调机制,详细规范了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具体情形、组织主体、参会人员以及听证材料的制作整理。为利于规章的实施,《规定》对省政府发布决定、在公开媒体公布、向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等作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省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解释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解释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部分(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的承接问题。《规定》明确市、州人民政府依据《立法法》和本规定,可以制定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草案程序的具体办法,该项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保障了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