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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圣宝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导读: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圣宝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1民初1512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1民初15129号

江西圣宝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彭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圣宝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1民初1512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4日

经办人:关则深、周瑞瑛

联系电话:(020)36031188-801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和法庭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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