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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三亚市互联网企业入库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导读:  为进一步掌握我市互联网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全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下一步面向互联网企业进行补贴和相关资金支持提供重要依据,根据《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三府﹝2018﹞262号)和《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8﹞26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就互联网企业申请入库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

  为进一步掌握我市互联网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全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下一步面向互联网企业进行补贴和相关资金支持提供重要依据,根据《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三府﹝2018﹞262号)和《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8﹞26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就互联网企业申请入库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其中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或应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总收入的20%。

  (1)信息技术与服务类高新技术企业、系统集成资质企业、软件企业等有资质且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63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38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类(仪器仪表制造业)且仅仅包含涉及互联网终端设备制造的企业。

  (4)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ICP)且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企业。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5176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5177类(通讯设备批发)、5178类(广播影视设备批发)、5273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5274类(通讯设备零售),且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从事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及零售业务的企业。

  (6)围绕从事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研发设计、数字内容、游戏动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卫星导航、服务外包、海洋信息、信息安全及军民融合等领域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类重点产业。

  1、申报企业应为在三亚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在近年来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对于存在失信造假的行为,将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罚,并填写《近三年未受处罚声明》(见附件4)。

  2、对于申报备案的企业,请填写《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请情况表》(见附件1),并负责对其真实性给予确认(见附件

  3、对于申报入库的企业,请在填写《三亚市互联网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的同时,提供申报表中“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和“企业重点发展领域及技术情况”的相关佐证资料,并负责对其线、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将相关申报表、申报真实性声明和近三年未受处罚声明(两份盖公章的纸质版)交我局信息化科(电子版请发到)。

  5、请有关互联网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顺利纳入我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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