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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第2号

导读: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06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06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至日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日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金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

  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

  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师。1998 年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

  场部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

  行业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

  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

  陈蔚丰女士,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硕士。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江苏

  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 年 11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之职。2013 年 2 月,提拔至高级研究员,先后负责过

  医药、煤炭、旅游、计算机等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研究。2014 年 7 月,陈蔚丰女士调转至权益投资部,担任公司旗下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

  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8 年末,本行在国内 146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同时

  在境内外下设 6 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8 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有 3 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 家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30 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

  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8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4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7 位。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

  加入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

  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

  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

  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

  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9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38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62 万亿元人民币。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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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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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06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080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3,212,821,336.34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帐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58,218.53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 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2 日,1 年指 365 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 份,其余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申万宏源、宏源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德邦证券、爱建证券、天天基金、利得基金、凯石财富、盈米财富、上海联泰、肯特瑞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已在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中信证券、申万宏源、宏源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平安证券、德邦证券、爱建证券、中信期货、蚂蚁基金、同花顺基金、天天基金、展恒基金、北京恒天明泽、利得基金、诺亚正行、陆金所基金、凯石财富、上海汇付、大泰金石、虹点基金、盈米财富、众禄基金、富济财富、奕丰金融、上海联泰、新兰德、创金启富、乾道基金、中证金牛、晟视天下、新浪基金、汇成基金、肯特瑞、华夏财富、万家财富、基煜基金、有鱼基金、万得基金、苏宁基金、挖财基金、和耕传承、民商基金、蛋卷基金、百度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基金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行业股票,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科学的风险控制,分享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含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上市公司为股票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医疗健康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依据对国家关于医疗健康行业的重大政策、中长期规划的跟踪,结合对医疗健康行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商业模式、技术、工艺的分析,对属于医疗健康行业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医疗健康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保健行业(涵盖医药原料、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药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医药商业及医疗服务等)的公司;(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健康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对医疗健康产业的最新投资主题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发展的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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